重庆理工大学论坛招聘专区 → 刘光润诈骗团伙设下连环骗局 良心企业家2000万元血本无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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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6/20 18:12:50
  近年来,一些地方的公 安机 关滥用公权力,惯于违法动用 刑事手段插手经济纠纷,严重破 坏非公经济健康发展,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在湖北武汉黄陂区,就上演了一出企业家血汗钱被骗,求助无门的诈骗奇案。几年的时间过去了,至今受 害 人合法权 利没有得到维护。维 权之路如此艰辛的原因到底是什么?
  
  良心企业家奔走多年 期待得到公 正判 决
  湖北省武汉少剀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董事长是武汉市一家全国 民企500强的企业主,是全国十大杰出青年、省工商联常 委、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被聘为湖北省法 治环境监 督员。
  2016年3月26日,武汉少剀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董事长受邀参加省检 察院召开的“非公有制经济企业家代 表座谈会”,会 议传达的中 央和省委关于支持和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的精神令其倍受鼓舞,当即反映了旗下企业被丁祥、刘光润、曾凡呈等诈骗团 伙设局利 用虚假诉 讼诈骗2000万元一案。

   在多方关注下,武汉少剀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一案终于取得重大进展,犯罪嫌疑人丁祥、刘光润、曾凡呈均已捉拿归案,武汉市黄陂区公 安局向黄陂区检 察院出具起诉意见书并移送审 查起诉。作为受 害 人,武汉少剀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认为本案事实尚未查清,应退回补充侦 查。

  诈骗团 伙“以房抵债” 原是设下迷局
  记者对该事 件发生的始末进行了了解。
  2013年8月5日,丁祥和刘光润一起找到鲁某,声称刘光润拖 欠其债务不能按期归还,导致自己也不能按期归还鲁某的欠款900万元及利息,但刘光润名下有一套价值2000多万元的房产,三方可以通 过以房抵债的方式互相抵消债务,将刘光润名下的房产过户给鲁某,鲁某支付741万元给华夏银 行,为刘光润名下的房产还清银 行抵押,等丁祥有钱了,再从鲁某手上收回房屋。考虑到再次过户需要交纳一笔过高的过户费用,丁祥建议与鲁某成 立一家公 司,将来丁祥收回鲁某手上的房产,只需变更股东即可,这样就省下一大笔过户费。
  由于丁祥系鲁某远房亲戚,鲁某对丁祥的建议深信不疑,遂同意此建议。随后他们成 立了武汉少剀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
  记者见到了鲁某与丁祥在2013年8月5日签订了《债务调解协议》。该协议中显示,丁祥欠鲁某900万元,丁祥让鲁某再拿出700万元,连同利息合计1900万元作为鲁某的出资,丁祥占100万元的股份,但没有实际出资,仅是承担房屋过户费用,共同成 立武汉少剀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由鲁某指定其子占公 司95%的股份,丁祥指定其丈 母娘邱凤清占5%的股份。
  少剀公 司的股东描述了当时的情况,由于丁祥一再坚持让邱凤清担任武汉少剀公 司的法定代 表人,公 司注册的地址也是丁祥的房产所在地的地址。考虑到公 司的营业执照、公章等手续均由鲁志龙负责保管,且系临时设立的公 司主要用于房产过户,也就同意丁祥的建议,根本没有想到是丁祥等人设的骗 局第一步。
   貌似是一场风平浪尽的以房抵债的债务抵消交易,然而,却不知系团 伙诈骗精心布下的骗 局,而骗 局的序幕也正在逐步的向下一步蔓延。 

  诈骗团 伙设套虚假诉 讼 在当地企业家圈内引发“地 震”
  少凯公 司鲁某通 过以房抵债的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并办 理了房屋所有权证,欲想通 过该房屋办 理银 行抵 押 贷 款,才发现房屋已经被武汉市中级人 民法 院缺席审理判 决返还给原房主,该法 院以不一般的办案速度将房屋执行给原房主,原房主再以神速将房屋出 售过户给第三方曾凡呈,第三方亦是通 过神速将房屋抵押给远离外省的第三人,从法 院的缺席判 决、原房主的神速过户给第三人曾凡呈、第三人再将房屋迅速抵押给第三人等一系列的迅速转移涉案房屋的离奇行为,让人眼花缭乱、叹为观止。
  原来,丁祥、刘光润、曾凡呈等诈骗团 伙设套虚假诉 讼,骗取武汉少剀投资咨询有限公 司董事长两千余万元。此案在当地企业家圈内引发“地 震”,多名企业家纷纷呼 吁相关部门查清此案。

  律师观点 法 院判 决有误公 安应追逃主犯
  针对上述案 件,记者采访了北 京友恒律师事务所资深律师、高级合伙人梅新和律师,他认为:
  第一,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少剀公 司是否支付了购房款?而本案支付购房款的方式是以房抵债的方式冲抵购房款,这是法 院应查明的法 律事实。这一法 律事实,可以通 过询问当时的以房抵债、办 理过户的知情人进行核实。由于是再审案 件,说明原案 件事实认定存在错误,在再审程序中法 院更应该注重并重新审 查案 件的相关法 律事实,但法 院基于某种原因,在当事人已经提出相关的与案 件有关的法 律事实和线索时,法 院置之不理的审理方式,并未查明该部分的案 件事实,有失偏妥;
  第二,少剀公 司向公 安机 关报案,公 安机 关已经刑事立案,并对涉案的知情人进行了询问,少剀公 司申请武汉中院调取中介公 司范辉、中介公 司律师廖高红等人的询问笔录,证实当时以房抵债的事实原貌,符合申请法 院调取证据的范围,法 院仅仅调取刑事立案证明,却未调取申请人申请的证据材料,武汉中院的做法也违反了民事诉 讼法的相关规定,若申请人申请法 院调取的证据,属于影响判 决结果的决定性证据,法 院未调取,就会做出错误的判 决,不仅丧失了司法公信力,还可能构成枉法裁判;
  第三,关于刑事立案,公 安机 关应当追逃刘光润,并对刘光润采取刑事强 制措施。从案 件的法 律事实来看,丁祥从以房抵债的建议、到策划成 立公 司再到刘光润起诉少剀公 司,再利 用丁祥设局的法定代 表人、指定自己的房屋产权为公 司注册地址等行为,给刘光润起诉少剀公 司,导致案 件缺席审理提 供了一切便利,并对大股东和少剀公 司隐瞒诉 讼事实,积极配合刘光润快速审理的诉 讼活动,刘光润得手房产后即将房产过户给曾凡呈,曾凡呈再将房产抵押给第三人,这一系列的行为,足以认定系人为策划设计,且这一系列行为丁祥一人无法完成,再加上刘光润是本案最大的受益人,综合这些法 律事实和行为均可认定刘光润参与其中,系与丁祥相互配合完成,故刘光润也系本案的主犯,公 安机 关理应对其采取刑事强 制措施,将其抓 捕归案。
  本案扑朔迷离,事实真 相到底何时揭开?少剀公 司2000多万的经济损失如何寻回?公 安机 关如何 维护公 司财产利益?湖北高院能否做到公平公 正,如何 维护司法公信力?让我们拭目以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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